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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大友与郑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友,郑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39号原告:张大友,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11283575,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下林村146号。被告:郑文华,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12032372,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西岙村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友与被告郑文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友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友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