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大友与郑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友,郑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39号原告:张大友,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11283575,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下林村146号。被告:郑文华,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12032372,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西岙村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友与被告郑文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友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友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