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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赛德商务有限公司、刘宏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赛德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陕西赛德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昆明路鑫汇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霞。申请人陕西赛德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CB/0100003591,金额为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11月24日,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收款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申请人即出票人(持票人)陕西赛德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陕西赛德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闫淑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碑民催字第2号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陕西赛德商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碑民催字第2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陕西赛德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