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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爱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爱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慈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钱爱娣,女,193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蔡信泰(系申请人之子),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申请人钱爱娣要求宣告蔡德榕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钱爱娣申请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蔡德榕系夫妻。蔡德榕患有精神疾病,于1996年12月26日离家外出,申请人经多方寻找,蔡德榕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宣告下落不明人蔡德榕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蔡德榕,男,192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籍贯浙江慈溪,原住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大通东路163弄3号。因患精神疾病于1996年12月26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申请人钱爱娣及其家人多方寻找,均未发现蔡德榕下落。2008年3月6日,申请人钱爱娣持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慈溪市周巷镇蔡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蔡德榕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3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蔡德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蔡德榕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蔡德榕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蔡德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钱爱娣要求宣告蔡德榕死亡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德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华蓓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美玲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