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谢某、杨某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甲,杨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2009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徐传水。被告人黄某甲。2009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2009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徐保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杨某、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记录员李琳、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徐传水、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徐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9日晚21时20分,被告人谢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轿车行驶至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与中河中路交叉口时,因不胜酒力,将车停在道路当中,造成交通堵塞。值勤交警倪某见状即上前疏导交通,并将醉酒的被告人谢某劝离驾驶座,将车开至路边。被告人谢某要求值勤民警倪某归还汽车钥匙被拒绝,即采取暴力手段用手强行叉住倪某脖子处,顶按在汽车的引擎盖上,拳击其面部,同时企图将倪某推入路边的中河内,被路过的群众制止。赶到现场增援的交警、110民警准备将被告人谢某带离现场时,遭到被告人谢某及其表哥被告人杨某、其妻子被告人黄某甲的强力阻挠和拳打脚踢,造成值勤交警被害人倪某、贾某、110民警被害人葛某等人被打伤,大量群众围观,道路交通严重阻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杨某、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某、贾某、葛某的陈述、证人钱某、诸某、王某、吴某、黄某乙、来新兴、李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接警单、警官证、身份证、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伤情照片、验伤通知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杨某、黄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9年1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9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9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