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47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