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俊与王日升、程明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王日升,程明义,朱友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52号原告吴俊,住开化县华埠镇下界首村。被告王日升,住开化县华埠镇新华村。被告程明义,成年,镇城南中路。被告朱友敢,成年,镇横街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与被告王日升、程明义、朱友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吴俊发出了受理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