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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福明与付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明,付荣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17号原告:胡福明。被告:付荣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明诉被告付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明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福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福明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