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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叶××、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叶××,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号原告:赵××。被告:叶××。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叶××、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