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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3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因被告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