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辉俊、徐盛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李辉俊(闻喜县东镇耐火材料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徐盛俊。申请人李辉俊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EB/0100094167,金额为16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7年3月14日,承兑日期为2007年9月14日,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出票人西安铁恒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持票人李辉俊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李辉俊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闫淑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碑民催字第1号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辉俊(闻喜县东镇耐火材料经销部业主)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碑民催字第1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李辉俊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