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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燕峰与雷荣渭、柴素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燕峰,雷荣渭,柴素娴,徐洪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18号原告:余燕峰,职工,柯城区双港凯苑小区a幢三单元501室。被告:雷荣渭,双裕丰花苑42幢二单元502室。被告:柴素娴,成年,幢二单元502室。被告:徐洪富,花苑15幢三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燕峰与被告雷荣渭、柴素娴、徐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燕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