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燕峰与雷荣渭、柴素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燕峰,雷荣渭,柴素娴,徐洪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18号原告:余燕峰,职工,柯城区双港凯苑小区a幢三单元501室。被告:雷荣渭,双裕丰花苑42幢二单元502室。被告:柴素娴,成年,幢二单元502室。被告:徐洪富,花苑15幢三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燕峰与被告雷荣渭、柴素娴、徐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燕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