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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辖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华宸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华宸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洪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华宸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明根。上诉人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桐乡市华宸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27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南京,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桐乡市华宸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对诉讼管辖有明确约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购销合同》载明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上述法条及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