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胶××厂与海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胶××厂,海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91号原告:桐乡市××胶××厂。住所地:浙江省××市××甸镇红星村。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海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盐官镇××村××号。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胶××厂与被告海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胶××厂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胶××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胶××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元,合计405元,由原告桐乡市××胶××厂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