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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98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闫×。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贵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