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98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闫×。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贵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