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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亭亭与白凯、白仲良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亭亭,白凯,白仲良,陈雪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王亭亭。委托代理人白文军,男。被告白凯。被告白仲良。被告陈雪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亭亭诉被告白凯、白仲良、陈雪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亭亭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亭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