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布娃与肖康善其它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布娃,肖康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温布娃。法定代理人温养连。被告肖康善。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布娃诉被告肖康善其它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布娃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布娃要求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是其在合法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布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查映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