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范童伟与被告君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童伟,成都君弘设计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范童伟。被告成都君弘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弘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48号1-5幢8楼2号。法定代表人熊伟,系君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浪,系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童伟与被告君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范童伟与被告君弘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该案件属于原告范童伟与被告君弘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童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