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知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蔡富华与王金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富华,王金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6号原告:蔡富华。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兰,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王金兰布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富华诉被告王金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富华撤回对被告王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