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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凤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凤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754号反诉原告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诉被告)。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翼,该公司经理。反诉被告李凤钊(又名李风召。本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反诉李凤钊解除租赁合同、水电费及租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其公司未提起反诉,有人僭用其公司名义提起反诉,对此行为公司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李凤钊提起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起诉,以及水电费及租金的起诉。反诉受理费4590元,反诉人已预缴。因驳回反诉起诉,按规定退还反诉人受理费459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