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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润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刘金玲,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赵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润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