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晓明与徐向红、舒定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明,徐向红,舒定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夏晓明。被执行人徐向红。被执行人舒定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徐向红、舒定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徐向红、舒定岳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夏晓明借款27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9075元、执行费5445元。但两被执行人徐向红、舒定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执行人徐向红、舒定岳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泰顺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两被执行人徐向红、舒定岳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泰顺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