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仙华与杨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华,杨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75号原告:陈仙华,32603197009092178,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苎厂村168号。被告:杨荷青,××2622196105042175,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康山村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华与被告杨荷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仙华于2009年××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仙华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