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善县惠丰木业有限公司、嘉兴金惠木业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县惠丰木业有限公司,嘉兴金惠木业有限公司,钱可清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观。委托代理人:颜伟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惠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可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金惠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可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可清。上诉人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县惠丰木业有限公司、嘉兴金惠木业有限公司、钱可清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8)善民二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91元,减半收取3795.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