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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冠华与李齐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华,李齐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陈冠华,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6512051628,住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宾虹路359号6幢4单元512室。委托代理人陈隆飞,男,1932年2月25日出生,住浦江县七里乡曙光小学宿舍。被告李齐卓,阳街道东山路东山一区102号。原告陈冠华诉被告李齐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齐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冠华起诉称,被告自2006年至2007年12月3日期间,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至2009年1月15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25.5万元,共计81.5万元,经多次催讨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25.5万元,合计81.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为支持其诉请,提供证据“借条”二张。被告李齐卓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5日,被告李齐卓向原告陈冠华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1.5分计算,被告并出具有借条一张。2007年12月3日,被告李齐卓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壹年。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未归还。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二张,证明借款之事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齐卓向原告陈冠华借款56万元至今未归还,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被告应予归还。被告未按约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之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利息未超出约定利息,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理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又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并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齐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冠华借款本金56万元和利息25.5万元,合计人民币81.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被告李齐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5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