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孙××。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在预交期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