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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孙××。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在预交期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