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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唐艾云与成都市明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艾云,成都市明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唐艾云。委托代理人倪洪斌,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明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中南大街79号。法定代表人贺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艾云与被告成都市明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艾云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艾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艾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艾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