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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砖有限公司与江苏××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砖有限公司,江苏××团××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561号原告:嘉兴市××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街道××墓桥村××组。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江苏××团××司。××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2元,减半收取248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1元,由原告嘉兴市××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峥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