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砖有限公司与江苏××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砖有限公司,江苏××团××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561号原告:嘉兴市××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街道××墓桥村××组。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江苏××团××司。××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2元,减半收取248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1元,由原告嘉兴市××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峥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