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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建珍与赵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珍,赵忠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张建珍,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忠锋,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珍与被告赵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珍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