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建珍与赵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珍,赵忠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张建珍,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忠锋,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珍与被告赵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珍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