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阿丽与郑三凤、梁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丽,郑三凤,梁振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73号原告李阿丽,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玉环县楚门镇中山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谷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三凤,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中山村文房路25号。被告梁振方,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中山村文房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阿丽与被告郑三凤、梁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阿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阿丽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