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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温���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道发展大厦××座。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以被告已偿还温州市瓯海区石油公司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定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