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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艳某),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职工,住本市。被告袁某某,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财务人员,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