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与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39号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与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我院执行本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乐东路86号“紫薇·809”项目B区28265.4平方米的房屋。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