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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48号原告: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东××南××公寓××楼。法定代表人:林××。被告:冯××。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