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48号原告: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东××南××公寓××楼。法定代表人:林××。被告:冯××。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