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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蓝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9)蓝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吴某某,男,农民。被告孙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林,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铁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