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蓝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9)蓝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吴某某,男,农民。被告孙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林,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铁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