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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电与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电,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9号原告:上海××电(××司。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邢×。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司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电(××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