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电与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电,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9号原告:上海××电(××司。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邢×。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司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电(××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