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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嘉善县××环城东路××号。负责人:江××。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