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奎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与王国良、王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王国良,王云龙,王洪德,刘艳君,朱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奎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张建民,主任被执行人王国良,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执行人王云龙,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执行人王洪德,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执行人刘艳君,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执行人朱爱红,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梨园农村信用合作社丁家道口分社与被执行人王国良、王云龙、王洪德、刘艳君、朱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06)奎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