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奎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与庄会贤、赵君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庄会贤,赵君龙,庄洪胜,李传森,吴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奎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张建民,主任被执行人被告庄会贤,年龄不详。被执行人赵君龙,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庄洪胜,年龄不详。被执行人李传森,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吴安国,年龄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诉被告庄会贤、赵君龙、庄洪胜、李传森、吴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08)奎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