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瑞胜与王杰善、段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胜,王杰善,段宝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王瑞胜,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李化刚,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广龙,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杰善,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段宝明,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负责人赵靖霄,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敏良,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瑞胜与被告王杰善、段宝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63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对被告鲁Q×××××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货车的查封。审 判 长 何 国 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 素 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