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88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余××、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887-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余××。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余××、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