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宋××、黄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宋××,黄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69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被告宋××。被告黄甲。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黄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2月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