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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责任公司、嘉兴市××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县××有与嘉善县××有限公司、嘉兴××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责任公司,嘉兴市××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县××有,嘉善县××有限公司,嘉兴××有限公司,钱××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上诉人嘉兴市××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县××有限公司、��兴××有限公司、钱××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8)善民二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91元,减半收取3795.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