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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俊与孙卫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孙卫华,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54号原告吴俊,住开化县华埠镇下界首村。被告孙卫华,化县城关镇南湖路3号。被告周峰,华埠镇华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与被告孙卫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吴俊发出了受理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