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开封针织厂破产清算组与张瑞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涛,开封针织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瑞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开封针织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罗汴,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德生,开封市企业法律协会会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张瑞涛因与被上诉人开封针织厂破产清算组(一审审理时为开封针织厂,判决后开封针织厂法院宣布破产,故二审变更为开封针织厂破产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瑞涛于2009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瑞涛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瑞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瑞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杨开兰审判员 程贤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晓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