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莲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施忆青、施程诉被告施拴民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忆青,施程,施拴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施忆青,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施程,女,199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肖俊婉,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施拴民,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忆青、施程诉被告施拴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忆青、施程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忆青、施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施忆青、施程共同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