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施忆青、施程诉被告施拴民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忆青,施程,施拴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施忆青,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施程,女,199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肖俊婉,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施拴民,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忆青、施程诉被告施拴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忆青、施程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忆青、施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施忆青、施程共同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