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雷素萍与田伯志相邻通风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素萍,田伯志
案由
相邻通风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雷素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伯志。委托代理人:谢国栋,兰考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雷素萍与再审被申请人田柏志相邻通风采光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2007)兰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采光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拆除影响采光建筑,赔偿拆除前的损失。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申请人雷素萍申请称被申请人的房屋侵害其通风采光权,而在原审审理期间无正当理由放弃了鉴定,未举出证据,原审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雷素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雷素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姚翠萍审判员 李庆彬审判员 刘 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