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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雷素萍与田伯志相邻通风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素萍,田伯志

案由

相邻通风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雷素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伯志。委托代理人:谢国栋,兰考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雷素萍与再审被申请人田柏志相邻通风采光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2007)兰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采光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拆除影响采光建筑,赔偿拆除前的损失。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申请人雷素萍申请称被申请人的房屋侵害其通风采光权,而在原审审理期间无正当理由放弃了鉴定,未举出证据,原审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雷素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雷素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姚翠萍审判员  李庆彬审判员  刘 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