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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抗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肖福英、何加伟与郑建珍、冯秀明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福英,何加伟,郑建珍,冯秀明,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抗字第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肖福英。申诉人(原审原告)何加伟。被申诉人(原审第一被告)郑建珍。原审第二被告冯秀明。申诉人肖福英、何加伟与被申诉人郑建珍、原审第二被告冯秀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的(2007)盐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25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戚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