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抗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肖福英、何加伟与郑建珍、冯秀明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福英,何加伟,郑建珍,冯秀明,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抗字第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肖福英。申诉人(原审原告)何加伟。被申诉人(原审第一被告)郑建珍。原审第二被告冯秀明。申诉人肖福英、何加伟与被申诉人郑建珍、原审第二被告冯秀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的(2007)盐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25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戚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