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绍兴市外事旅游汽车××责任公司、陈××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兴市外事旅游汽车××责任公司,陈××,彭××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14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被告绍兴市外事旅游汽车××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云东路××楼。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被告陈××。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绍兴市外事旅游汽车××责任公司、陈××、彭××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