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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绍兴市外事旅游汽车××责任公司、陈××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兴市外事旅游汽车××责任公司,陈××,彭××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14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被告绍兴市外事旅游汽车××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云东路××楼。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被告陈××。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绍兴市外事旅游汽车××责任公司、陈××、彭××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