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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仲撤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唐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唐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仲撤字第11号申请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责人:邓红武被申请人唐君。申请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唐君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伯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丁林阳、金湘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申请称: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申请人收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的时候距离开庭只有3天时间,没有时间准备材料和答辩状。二、仲裁裁决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00元,系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日进入申请人单位工作,工种为业务员。由于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并多次旷工,业务不佳,严重违反了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故申请人出具书面《辞退通知》将其辞退,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是被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申请人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缴纳保险,系被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与申请人无关。综上,申请撤销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仲案字(2009)第78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唐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称:被申请人自07年12月1日进入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后积极工作,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从不无故缺勤。至08年11月下旬接到申请人的辞退通知书,为此再三请求申请人给予应得的报酬,但申请人不予同意。关于被申请人缴纳保险之事,根据《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缴纳养老保险之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述有关仲裁裁决不当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要求撤销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仲案字(2009)第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