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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宗进与陈双、陈红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进,陈双,陈红玲,童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78号原告宗进,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宗宅村3号。委托代理人骆澜,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组。被告陈红玲,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组。被告童东明,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义乌市江东新村*幢***室。本院在受理原告宗进诉被告陈双、陈红玲、童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宗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童东明的妻子张俊英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江东新村6幢601室房屋一套(权证号:a000862**)。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遇到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